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男,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被告人詹某,男,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马某、赵某、詹某、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春雷、代理检察员姚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马某、赵某、詹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8日晚,陈某(现在逃)因被告人李某之侄的香烟险些烫着其而发生争执,并打耳光。被告人李某得知情况后,偶遇友(已判刑),便请从中斡旋。10日晚,李某宇见郑镇龙跟踪,便打耳光,并打电话挑衅被告人李某。11日晚,被告人李某与侄子(另案处理)向求证被打一事时,得知不仅殴打,还叫嚣被告人李某不敢动粗,即打电话质问李某宇,反遭挑衅,在旁的郑小超与李某宇、陈爽发生争吵,并相约斗殴。随后,纠集被告人刘某、马某、赵某、詹某,被告人刘某纠集数人携电击棍、钢管、木棍等,郑小超亦纠集他人携木棍,双方至本区X镇洪庙社区x高速公路X路出入口处进行殴斗。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洪庙派出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马某、赵某、詹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制,为逞强斗狠,成帮结伙互相打斗,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持械聚众斗殴。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李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犯立功表现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减轻处罚。庭审中,各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27日止。)
二、被告人马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
四、被告人詹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
五、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2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胡秀华
审判员曹国强
书记员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