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江xx犯挪用资金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xx县,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市场营销总监,家住湖南省湘潭市X组。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xx犯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宋艳君、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9日、11月16日先后两次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畅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江xx被聘为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市场部营销总监。2010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江xx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六次收某公司款项共计人民30500元不上交据为己有。该院以被告人江xx犯挪用资金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0日,被告人江xx被聘为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市场营销总监。2010年8月23日至同年10月15日期间,江xx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六次到业务单位收某广告定金及广告费用共计30500元据为己有。详情如下:

1、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江xx到永州xx医院收某该公司应付给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在凤凰园菜市场制作广告的定金1000元,江xx收某后据为已有;

2、2010年9月2日,被告人江xx到永州xx医院收某该公司应付给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在凤凰园菜市场制作广告牌的费用2500元,江xx收某后据为己有;

3、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江xx代表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株洲xx医院签订了指示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同日,株洲xx医院支付给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6000元,江xx收某后据为己有;

4、2010年10月1日,被告人江xx到永州xx医院收某该公司应付给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在(祁阳、东某、浮桥市场)菜市场制作广告的定金4000元,江xx收某后据为己有;

5、2010年10月13日,被告人江xx代表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永州xx医院签订了指示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同日,永州xx医院支付给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在楼层制作广告的费用7000元,江xx收某后据为己有;

6、2010年10月15日,被告人江xx到永州xx医院收某该公司应付给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在楼层制作广告的费用30000元,江xx收某后交给公司20000元,余款10000元据为己有。

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江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唐xx证实,江xx是2010年6月应聘到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上班的,任公司营销总监。至2010年12月,江xx收某公司36000余元自己用了;2、证人滕xx的证词,证实了被告人江xx收某业务单位xx医院广告款的时间、金额及未上交山东xx有限公司相关款项的数额;3、证人左xx的证词,证实了江xx到xx医院收某广告款的时间、金额;4、营业执照证实,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5、永州山东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员工合同,证实了被告人江xx于2010年6月20被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聘为该公司市场营销总监的事实;6、广告发布业务合同,证实了山东x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与株洲xx医院、永州xx医院签订合同,为株洲xx医院、永州xx医院发布广告的事实;7、收某、付款申请单,证实了永州xx医院、株洲xx医院付款给江xx的时间、金额;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江xx系被抓获归案;9、被告人江xx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xx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xx犯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江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xx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12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罗青青

人民陪审员宋艳君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是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岁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