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张某乙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饮酒后到本村何XX家,将何家大门跺开进入家中,见何XX躲进屋内不敢出来,二人便将何住室的窗户玻璃砸碎两块,并撞开何家屋门,进入屋内殴打何XX,后被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何XX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已赔偿何XX现金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供述;2、被害人何XX陈述;3、证人黄XX、陈XX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刑事技术鉴定书;6、报案材料、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赔偿协议及领条、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系共同犯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限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亚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珊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