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农民,住XX市X区河东XX城。
被执行人桂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民,住XX县X区XX栋XX号。
申请执行人雷XX与被执行人桂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永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桂XX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雷XX工程款50461.8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750元。本院于2008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桂XX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永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晖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秦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