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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某、朱某与被执行人黄XX、何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路。

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学生,住(略)。(系朱某之女)

被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省XX县X组。

被执行人何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申请执行人朱某、朱某与被执行人黄XX、何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永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XX、何XX因交通事故致伤原告朱某,造成原告朱某涉诉经济损失49447.06元,由被告黄XX承担70%即34612.94元,由被告何XX承担30%即14834.12元(包括已付的4000元),此款限被告黄XX、何XX各自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朱某;二、被告黄XX、何XX因交通事故致伤原告朱某,造成原告朱某涉诉经济损失6556.13元,由被告黄XX承担70%即4589.29元,由被告何XX承担30%即1966.84元,此款限被告黄XX、何XX各自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朱某。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XX、何XX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永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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