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胡某诉胡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胡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姚学勇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被告胡某疑心病太重,经常怀疑原告有外遇,屡次对原告进行殴打。自2010年4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告胡某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婚姻缔结过程没有异议。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有异议,其没有实施殴打原告的行为,原告之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外遇,但被告仍愿意与原告维持夫妻关系,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恋爱,200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原告有外遇导致夫妻产生矛盾。2010年7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故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原告有外遇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足以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准许。只要原、被告在日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相互多沟通、交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考虑建立再婚家庭的不易,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学勇

书记员朱姗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