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邓XX,XX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X区人,住XX市X村委会XX号。
被告XX保险支公司,住所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许XX,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胡XX与被告张XX、XX保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XX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XX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保险支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对被告XX保险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周国靖
人民陪审员何钢桥
人民陪审员宋善生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