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慈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23岁。
被告朱某,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黎昌庆
人民陪审员朱某
人民陪审员高文军
二○一一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