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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慈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23岁。

被告朱某,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4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黎昌庆

人民陪审员朱某

人民陪审员高文军

二○一一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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