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200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几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分割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和好,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二、原房屋产权登记人为邓某(产权证号为郴市X区字第(略)号)的位于东风路X号的住房一套归被告邓某所有;原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张某(产权证号为郴房私字第x号)的位于郴州市五中院内的住房一套归原告张某所有。
三、原告张某名下的存款x.98元归原告张某所有。
四、被告邓某自愿补偿原告张某x元,此款于2011年5月15日之前付清。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财产和债权债务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诉讼保全费720元由被告邓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某明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