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廖某红等故意伤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丙,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刘某乙、廖某丙、刘某丁、李某某、陈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钧花出庭支持公诉,六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货车行驶至本区X镇X路X路口时,因车辆与郭某发生磕碰而起争执。随后,被告人廖某甲及其妻刘某某与郭某及瓮某、瓮某某发生扭打。被告人廖某甲遂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乙,让其纠集人员至现场。郭某见此,遂打110报警。被告人刘某乙纠集被告人廖某丙、刘某丁、李某某、陈某后,携带铁棒驾车赶至现场。经被告人廖某甲指认后,上述被告人持棒追打郭某等人,致郭某轻伤、瓮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乙等报警,并与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丙、陈某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经查询,被告人廖某甲、刘某乙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刘某丁、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作案用的铁棒7根亦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经本区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廖某甲的家属赔偿给被害人郭某等人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六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郭某、瓮某某陈某笔录,证人刘某某、瓮某某、瓮某、房某某、刘某和郭某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刘某乙、廖某丙、刘某丁、李某某、陈某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甲、刘某乙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分别可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廖某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分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六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某予没收。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廖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刘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铁棒七根予以没收。

廖某甲、刘某乙、廖某丙、刘某丁、李某某、陈某回到社区后,某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某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海瑛

审判员蒋华

代理审判员严中南

书记员严培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