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瑶族,道县人,无业,住XX县X乡中心小学。
被告艾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职工,住XX区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邓某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颜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