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覃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X-X-X号。
法定代理人覃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X-X-X号,系覃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X-X-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覃某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12)石民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上诉人覃某甲于201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覃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覃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覃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飚
审判员王道万
审判员柳萌
二0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