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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时某

被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于某

申请人时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于某价值人民币x元的财物,即查封被申请人王某、于某所有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人民币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及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某、于某所有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费鑫中

书记员余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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