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