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被告杭某
被告杭某
被告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与被告杭某、被告杭某、被告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28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金一
代理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