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略……)。
被告伍XX,男,(略……)。
被告康XX,女,(略……)
被告余XX,女,(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伍XX、康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伍XX已于2012年3月26日将借款伍万元全部偿还给原告朱某,原告朱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伍XX自觉偿还了全部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失。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琦
人民陪审员:杨敬一
人民陪审员:叶开胜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丁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