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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被告伍XX、康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略……)。

被告伍XX,男,(略……)。

被告康XX,女,(略……)

被告余XX,女,(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伍XX、康XX、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伍XX已于2012年3月26日将借款伍万元全部偿还给原告朱某,原告朱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伍XX自觉偿还了全部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失。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琦

人民陪审员:杨敬一

人民陪审员:叶开胜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丁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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