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张某系同组居民,1988年4月经媒人介绍订婚。1990年8月15日在武陵源区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了长女张某,X年X月X日生育了次女张某。自2008年初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李某乙认为已无法与被告张某共同生活,遂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婚后共同财产原告李某乙自愿放弃,全部归被告张某所有;因开商店的债权归原告李某乙所有,所欠债务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三、次女张某由被告张某直接抚养,原告李某乙自愿每月负担抚养费200元,该款在每年2月和8月底支付,每次付12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