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捕前系郏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因涉嫌受贿于2010年7月1日由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次日由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7月12日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XX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XX到庭参加了诉讼。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24日以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雷XX在担任郏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郏县富通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矿长马某某现金4000元、郏县金兴煤矿矿长孙某某现金5000元、郏县锋达煤矿矿长刘某某现金9000元、郏县杏树口煤矿矿长高某某现金4000元、郏县鑫源煤业有限公司技术矿长张某某现金2000元、郏县西黄某一矿聂某某现金3000元(共计现金3.2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另查明,2010年6月22日,郏县金兴煤矿超人员下井事件后,郏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了郏县金兴煤矿事件背后是否存在经济犯罪、渎职犯罪问题的专案组;2010年6月29日,专案组根据安排将郏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雷XX传唤到郏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经领导、专案组成员对其谈心、讲解国家法律法规,雷XX主动供述了其曾涉嫌受贿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党某某、张某某、聂某某的证明,郏县人民检察院专案组成员的情况说明,郏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雷XX自首情况的说明,被告人雷XX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郏县人民政府文件,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罚没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XX身为郏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在明知自己的职务与其辖区内的煤矿有相关联系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雷XX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雷XX案发后能主动交代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退缴赃款,有悔改表现,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XX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蔡文利
审判员王培娜
代理审判员雷登科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马晓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