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陕西省甘泉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聂某,男,现年43岁,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聂某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折某欠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0元。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泉县人民法院(2011)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金成
审判员杨财
代理审判员张晓军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江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