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许昌县X乡X村孙某义家装空调时,将刘某放在车内上衣兜内的现金5550元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郭××、朱××、孙××、王××等人的证言、郑州市X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2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怀中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献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