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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熊某甲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熊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熊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被告熊某甲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彭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2月6日协议离婚时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x元,两年内付清,如两年内未付清,原告可以要求赔偿滞纳金,现过了两年零六个月,被告只付了原告2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x元及按法定标准支付滞纳金。

被告熊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但被告目前无力一次性支付原告x元,希望能和原告达成新的分期赔付协议,延期给付剩余的赔偿款。

经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7年12月6日,原、被告在湘乡市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并达成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就小孩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该协议第六条约定“因为主要原因在男方,导致婚姻破裂,所以男方同意赔偿x元作为给女方的赔偿款。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后两年分期付完全款。如二年内没有如数返还,女方可以要求赔偿滞纳金”。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于2009年10月付了原告2000元,余款x元经原告催要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熊某甲欠原告彭某的赔偿款x元,被告熊某甲分别订定于2010年8月9日给付原告彭某3000元,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x元,201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x元,2011年12月30前给付原告x元。

二、原告彭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彭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元国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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