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X公司家属院XX号。
被执行人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X公司家属院XX号楼XX单元XX号。
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谢XX民间借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X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7025元。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2月30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谢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丰庆路分理处存款3000元,并于2012年2月1日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295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X。2012年3月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谢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丰庆路分理处存款4075元。2012年3月13日,本院将4075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X,王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7025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