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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XX与被执行人周XX、牛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

被执行人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号。

被执行人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村XX街XX号。

申请执行人宋XX与被执行人周XX、牛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XX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66.66元。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周XX、牛XX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2012年2月8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牛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三桥支行存款560元,并冻结该账户。2012年3月12日,被执行人周XX给付申请执行人宋XX现金506元。2012年3月23日,本院将56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宋XX,宋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1066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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