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1年6月1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大城派出所抓获。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指使赵某先(已判刑)驾驶奔马牌三轮车窜至中平能化集团八矿建安六处工地,盗走一车三角铁(价值243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刘某、李某某、姬某某、王铁某、兰某某、王晓某证述、同案犯赵某先的供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价鉴定结论、被盗现场照片及赃物照片、建筑施工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刑事案件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高平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尹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