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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沈XX、陕西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区XX路付XX号XX号楼X门X号。

委托代理人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街X号。

被执行人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村XX组XX号。

被执行人陕西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X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路X号。

负责人赵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沈XX、陕西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XX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2537.42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号。身份证号610XX)于2011年8月3日向本院缴纳案款90000元,并于2011年12月7日确认该款实际为陕西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所交。陕西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缴纳案款15775.42元。2012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王X确认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X支公司已向王XX支付120000元。2012年3月14日,本院扣除执行费3238元后将102537.42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王XX,王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222537.42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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