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住(略)。
被告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6月1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孔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9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孔某到庭参加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与被告孔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刘某名下的位于(略)某处(原都正街某处,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号)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强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