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田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田某诉被告张某、赵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田某于2012年5月23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田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李某乙、田某负担。
审判员方X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