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邮政局,住所地:新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新乡县邮政局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马某某和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单位不是用人单位,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新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仲裁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可认定马某某与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新乡县邮政局工作。本案中河南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其住所地在郑州市X路北X号院,新乡县邮政局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其住所地在新乡市红旗区,故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新乡县邮政局要求移送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马某某负担。新乡县邮政局预交的上诉费不予退还,由马某某径直付给新乡县邮政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某孝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