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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丙与被告李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丙。

被告李某丁。

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丙与被告李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元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简要案情:原告邓某丙与被告李某丁于1991年3月29日在宜章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邓某丙勇,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邓某丙霞。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2月20日原告邓某丙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被告李某丁离婚;婚生小孩邓某丙霞随原告邓某丙生活,由被告李某丁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丙与被告李某丁自愿离婚;

二、原告邓某丙与被告李某丁婚生小孩邓某丙霞随原告邓某丙生活,原告邓某丙自愿承担邓某丙霞的全部抚养费,直至邓某丙霞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邓某丙与被告李某丁现各自身边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邓某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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