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地XXX。
负责人魏某丙,该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海南华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XXX。
负责人张某丁,该行行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海口办)申请执行海南华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西安分行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海南分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以其单位已更名、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名称也已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信达资产海南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为本案被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0]X号批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总发[2010]X号文件、工商档案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8]X号批复、交通银行交银函[2008]X号通知等相关文件。经审查,2010年6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复[x]X号文件批复,以发起设立方式改制设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该笔债权随之划转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信总发[2010]X号文件,通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各办事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随之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2010年7月3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变更登记。另,2008年12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复[2008]X号文件批复。同意交通银行29家省分行变更名称。交通银行以交银函[2008]X号通知向各省分行转发该批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名称变更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2009年1月7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变更登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名称变更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注册登记,其名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依此请求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为本案被执行人,其变更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二、变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琳
审判员冯健
代理审判员王庆九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何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