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X年X月X日生。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涉嫌抢夺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23日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徐府街X号院内,趁被害人刘XX不备,将其佩戴的金项链1条抢走,后在逃至本市X区时被抓获。经鉴定该项链价值2920元,现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指控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守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