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谢某一次性偿还4000元欠款。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谢某按规定期限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文辉
审判员:杜存洲
审判员:杨晓彦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南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