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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曾用名小X,男,X年X月X日生。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龙检刑诉〔2011〕X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秦某到本市X街X号冯某家中,破门入室,盗窃海信牌26寸液晶电视1台、冠捷牌19寸液晶显示器1台、金立x手机1部,经鉴定以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100元,现追回金立x手机1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秦某的供述、被害人冯某、王XX的陈述、现场勘查检验记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情况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秦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某的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2年8月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培霞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董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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