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阴县X镇X村委会第十二村X组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又名王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上诉人汤阴县X镇X村委会第十二村X组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杨安华
审判员丁伯顺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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