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谈认识,于200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7月生育一女孟某乐。婚后双方未培养出亲密的夫妻感情,因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务琐事吵嘴、生气。为此,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婚生女,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共同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的事实。
被告辩称,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平时关系不错,没有大吵大闹过,为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审理查明事实;原、被告自谈相识,于200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孟某乐。双方感情一般,在日常生活中为家务琐事发生争执,造成夫妻关系不和睦。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双方虽然因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够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仍能继续生活下去。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强
审判员张留来
人民审判员郭宝安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