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信Im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王朗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