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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临颍县城关镇卫生院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某,男,汉族,42岁,住(略)。

被告:临颍县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德杉,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临颍县X镇卫生院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德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我与被告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已经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x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同时附带了没有起诉的工程款x元,两项共计x元,双方约定,被告2009年底还原告总欠款的60%,2010年底还完,后经法院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还原告x元,其余款拒绝给付,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下余的工程款x元及利息,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的与我院核算的不一样,我们计算的是欠原告x元,回去再核对一下。二、按双方协议约定,2010年底还完,还款时间没到,应按约定的时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起诉到法院,后经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临颍县X镇卫生院偿还原告潘某某工程款x元。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同时附带了没有起诉的工程款,共计x.41元,因协议之前被告支付原告x元,因此协议约定x.41元,后经执行庭执行和原告催要,被告又支付x元,下余x.41元拖欠至今未付,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元月5日所签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x.4元不付,对造成此纠纷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协议约定还款期限至2010年底,因此被告辩称按协议约定年底还完的理由予以采信,原告请求的欠款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颍县X镇卫生院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偿付原告潘某某工程款x.41元,逾期不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临颍县X镇卫生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庆华

审判员解振宇

审判员杨少宇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潘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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