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
被申请人南××,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薛某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判决书确定由南××偿还薛某5000元借款并承担50元诉讼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南××按规定履行了还款义务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1)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文辉
审判员:杜存洲
审判员:杨晓彦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南烨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