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安亭。
法定代表人胡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国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
法定代表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XX汽车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倪红霞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孙国瑛
书记员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