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被告邓某乙。
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受理了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四新独任审判,书记员邓某乙辉担任记录;经查明,2010年元月份,原告彭某以3万元的价格,把位于宜章县X村其经营的一块油茶林转让给被告邓某乙,被告邓某乙书写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彭某,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彭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邓某乙支付油茶林转让费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乙同意支付原告彭某油茶林转让款3万元,2012年5月31日前付15000元,同年6月30日前再付1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50元,被告邓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四新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邓某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