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
原告蒋某。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蒋某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蒋某于2012年5月30日以其愿意与被告李某乙庭外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蒋某以其愿意与被告李某乙庭外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蒋某负担。
审判员杨元军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益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