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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办事处、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办事处环卫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东晓,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住所地:源汇区X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环卫站。住所地:源汇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站站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以下简称马路街办事处)、被上诉人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环卫站(以下简称马路街环卫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东晓,被上诉人马路街办事处、马路街环卫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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