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东晓,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住所地:源汇区X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环卫站。住所地:源汇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站站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以下简称马路街办事处)、被上诉人漯河市X路街办事处环卫站(以下简称马路街环卫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东晓,被上诉人马路街办事处、马路街环卫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红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