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贵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女,40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绰号“X”),男,41岁。
原审被告人许某,男,42岁。
贵港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许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港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全部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一、200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与罗XX(绰号“X”故意赌输,将覃某所押赌资人民币11万元全部骗走。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覃某陈述,李某甲是开出租车的,常到其在峡山市场附近开的杂货店玩,相互认识多年。2010年1月5日上午9时许,李某甲打电话约其去吃某,后李某甲开自己的白色小轿车接其到贵港市区国际生活港一家猪肚鸡饭店吃某。进入包厢后其见已坐有一男子,李某甲就介绍说这个男子姓王,是她的朋友。点菜吃某十分钟左右,李某甲就打电话叫了另一个男子过来吃某,此男子自称姓覃,李某甲说是她表哥,以前在深圳赌场做工,赌钱很厉害。饭毕,姓王某和姓覃某二人就以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甲和其在旁观看,玩了好多局都是姓覃某赢。姓王某就说要打电话叫个很有钱的船厂老板过来和姓覃某赌钱,并说赌赢船厂老板的钱后大某一起分,姓覃某和李某甲都表示同意。后姓王某打电话叫来了个船厂老板与姓覃某赌三公,几局后,姓覃某就把船厂老板身上的几千元全赌赢了,船厂老板不服气,说要出去再拿多点钱来赌。船厂老板出去后,姓覃某说要把赢得的钱拿来分,姓王某就说等船厂老板回来继续赌赢了再分。不久,船厂老板拿了个皮包回来,打开皮包说里面有20万元现金,并说要赌就赌大某,要求姓覃某也必须拿出20万元才肯继续赌。姓覃某就说自己只有10万元,叫其、李某甲、姓王某都出点钱,凑够20万元让他出面和船厂老板赌,肯定能赌赢,赢后再按照出钱的多少来分红。李某甲就说她有3万元,姓王某说他出5万元,其开始不想出钱,姓覃某男子就反复劝说并保证赢得钱后分最多一份给其,姓王某男子和李某甲也叫其不用害怕,其经不起劝说,就答应出5万元。后大某分头去找钱,李某甲开自己的小轿车搭其到中国银行领了5万元,后又搭其到贵港市X区的龙珠宾馆X号房,姓王某和姓覃某已在房里等候,姓覃某叫其把钱先交由他保管,其交钱后不久,船厂老板就拿着皮包来了,并提出换成数玉米粒的赌法,姓覃某同意,姓王某就拿出一包红瓜子倒在一个枕套内,姓覃某就和船厂老板开始赌,其和李某甲、姓王某在旁看,每局船厂老板都下注很大,赌得十多分钟,钱就被姓覃某全部输给了船厂老板。姓覃某不服气,要继续凑钱和船厂老板赌,船厂老板就叫姓覃某凑好钱后到桂平找他再赌过,说罢就拿着全部所赢的钱走了。姓覃某和姓王某就对其和李某甲说要继续凑钱去赌,如果不凑钱继续赌就得不回本钱了。反复劝说后其答应再出钱给他们去赌,李某甲就问其还有多少钱,其说还有6万元,李某甲就叫其把6万元都领出来。后李某甲搭其回家拿了存折并取了钱,又搭其和姓王某一起到桂平。姓王某带其与李某甲找了家宾馆开了房后,就打电话叫来姓覃某和船厂老板。其和姓王某把钱交给姓覃某,交完后,姓覃某就叫其和姓王某到旅馆一楼门口看守,预防有警察来查房。房内只剩李某甲在看他们赌博。十多分钟后,就船厂老板拿着皮包下来了,其和姓王某匆忙回到房间,李某甲说钱已全部赌输给船厂老板了。大某不欢而散,李某甲便开车搭其回贵港。其当时还不知是被骗,直到同年9月份,其向朋友提起此事,朋友说其被骗了,其才醒悟,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覃某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3、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复印件、中国银行存折复印件、中国银行广西分行历史交易查询记录证实,2010年1月5日,覃某曾用存折、银行卡先后取出人民币十一万元。
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覃某辨认,辨认出李某甲、卢某某均有份参与对其设局诈赌骗财。经李某甲、卢某某辨认,覃某即为其等人合伙设局诈赌骗财的被害人。经卢某某辨认,辨认出李某甲有份参与对覃某的诈骗。
5、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吃某地某位于贵港市X区国际生活港金鸡猪肚鸡饭店内,赌博地某分别位于贵港市X区龙珠宾馆X号房及桂平市华源旅馆X号房内。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及被害人覃某均对上述现场进行了指认。被害人覃某及被告人李某甲还对两处覃某取款的地某进行了指认。
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0年1月初的一天8时许,其打电话邀覃某去吃某,后其就开自己的小轿车接覃某到贵港市区国际生活港的金记猪肚鸡饭店吃某,并介绍已该饭店内定好包厢的王某给覃某认识。吃某席间,其接到一个自称是其表哥叫曾XX的男子打来的陌生电话,其便叫曾XX一起过来吃某。曾XX到包厢后,其介绍大某认识,曾XX就说自己这些年在广东赌场做“枪手”,并吹嘘自己赌计高超,逢赌必赢。王某不信,大某就拿扑克牌赌“三公”,几次都是曾XX赢,大某都对曾XX的牌技相信了。后来王某就说打电话叫一个很有钱又爱赌博的船厂老板和曾XX赌,赌赢了钱大某一起分。其和曾XX、覃某都同意。后王某就叫来了船厂老板,由曾XX代表其等人与船厂老板赌“三公”,很快船厂老板就输光了身上的几千元钱。船厂老板不服气,出去再拿钱来赌。船厂老板离开后,曾XX说要把赢得的钱分掉,王某说等继续赢了钱再分。不久船厂老板提着一个皮包回到包厢,说带有25万元来,要其等人至少拿20万元来才肯赌。曾XX就说自己只有10万元,叫其、覃某、王某凑些钱来合伙与船厂老板赌,赢了大某分,谁出得多就分得多。王某就说其出两万元,其说出3万元,覃某说有5万元但不想出,最后经不住曾XX的劝说就同意出5万元。然后,大某就分头去领钱,其把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给了曾XX,叫曾XX帮其领3万元出来。其则搭覃某到银行去取了5万元钱。之后其便搭覃某去到王某开好的龙珠宾馆X号房,王某和曾XX已在房内,覃某就把钱交给了曾XX。船厂老板来后就提议换成数玉米粒的赌法,王某和曾XX都同意,大某围在床上用一袋红瓜子赌起来,大某赌了半个小时曾XX就把大某凑来的钱全赌输光了,船厂老板就把赌赢的钱全部带走。曾XX不服气,就说要再去拿钱和船厂老板再赌翻回本,船厂老板叫其等人凑好钱后到桂平找他赌。其就问覃某是否还有钱,覃某说有6万元,其就叫覃某拿钱出来给曾XX再赌翻本,后其搭覃某去拿了存折到银行取了6万元,再搭覃某、王某一起去到桂平。王某在一家旅馆开好了房间,其就打电话叫曾XX过来,王某叫船厂老板过来,覃某把钱交给曾XX继续与船厂老板赌数红瓜子粒。开赌前,曾XX就叫王某和覃某下楼去看守,预防警察来查房,房内就剩下其和曾XX、船厂老板,其负责抓瓜子粒,赌了十局左右就输光了全部的钱,船厂老板赢得钱后就拿钱马上离开了。大某不欢而散,其就搭覃某回贵港。其是知道他们想诈骗覃某的钱的,但其没有把实情告诉覃某。
7、被告人卢某某供述,2009年12月份,其先后认识了“大某”和“阿友”,一次聊天时大某就提出要设计个赌博的圈套来骗别人的钱。“阿友”就说他老婆李某甲认识一个在峡山市场附近开杂货店的叫“阿环”的妇女比较有钱,且喜欢赌博。“大某”就说由他假扮赌神,其就说其负责扮演有钱的船厂老板,专门与“大某”赌博,骗“阿环”出钱参加赌博,好实现诈骗的目的,“大某”还找来朋友“虫儿佬”协助。商量好实施方案和分赃办法后便开始实施。“阿友”说由李某甲负责出面请“阿环”出来吃某。2010年元月初的一天上午,由“虫儿佬”在贵港市国际生活港的猪肚煲鸡饭店订好包厢,再由李某甲打电话约“阿环”过来吃某,然后李某甲再打电话约“大某”也过来吃某。“大某”假装说自己姓覃,是李某甲的表哥,以前在深圳赌场做过工,赌技很高超,然后“大某”就当着“阿环”的面和“虫儿佬”假装赌钱,很快“虫儿佬”输光了身上的钱,使得“阿环”相信“大某”是赌博高手。“虫儿佬”再打电话叫其过去吃某、赌博,“虫儿佬”介绍说其是船厂老板,李某甲就介绍说那个妇女叫“阿环”,其知道“阿环”就是先前商量好要诈骗的对象。“虫儿佬”就叫其与“大某”赌三公,在赌的过程中其按事前计划把身上的几千元都输给“大某”,输钱后再假装很不服气,并扬言再去拿钱来赌过,并叫他们在包厢内等。其赶回旅馆拿出事先装有一扎扎钱的手提包,其实包里这些钱只有最上面和最底部那一张是真币,夹在中间的都是冥币。其拿着手提包返回包厢,对在场的人说要赌就赌大某的,说其包里有25万元,想要和其赌至少也要拿20万元现金来才行。其边说边从包里拿出一沓扎好的钱出来给大某看,以让“阿环”相信其真拿了那么多钱来赌,接着其就说等凑够钱再和其联系找地某赌,说罢就走了。留下李某甲、“大某”、“虫儿佬”在包厢内煽动“阿环”出钱参赌。约一小时后,“虫儿佬”打电话给其说已经哄得“阿环”出5万元参赌,叫其到龙珠宾馆X号房来。其到X号房时李某甲、“阿环”、“虫儿佬”和“大某”都已在房内等候,其就提出要换成“数玉米粒”的赌法,“大某”当场同意。其实这也是事先策划好的,因为赌三公的赌法不好作弊,又费时间。其和“大某”就开始赌,先把一包红瓜子倒进枕套里,再由“大某”拨数瓜子,起初其先假装不断输给“大某”,其实是演给“阿环”看,几局之后,其就要“阿环”来抓瓜子粒,由李某甲拨数瓜子粒,其每局都加大某注,在“大某”的操作下,其又输了几局,在他们都得意忘形的时候,其就故意假装嫌这样费时,提议双方一次性押完全部的钱,李某甲、“虫儿佬”、“大某”都假装同意,结果这一局在“大某”的操作下,其赢了。其把所有的钱都装入手提包内拿走了,包括“阿环”的5万元。当时,为了能骗到“阿环”更多的钱,“大某”在赌输后假装不服气要凑钱再到桂平找其赌过。其拿着骗来的5万元钱回桂平的途中接到“虫儿佬”的电话,说又骗得“阿环”继续拿6万元到桂平和其赌博,叫其在桂平等他们。当日下午15时许,“虫儿佬”就打电话给其,说他们已在桂平市X路口附近一家旅馆开好房,叫其过去与“大某”赌博。其去到后继续与“大某”以“数玉米粒”的赌法进行赌博,开赌之前“大某”假装怕有警察来查房安排“虫儿佬”和“阿环”到旅馆一楼门口放风,其实是要把“阿环”支开,并要“虫儿佬”看住“阿环”。其和“大某”、李某甲在房间里并没有赌钱,而是把骗得的11万元全部分了,过十分钟左右,其就下楼离开了旅馆,“大某”和李某甲则按照事先计划好的骗“阿环”说钱已经全部输给其了。骗得的11万元是由“大某”分赃,因“阿环”是“阿友”和李某甲带来的,就分5万元给“阿友”和李某甲,当时“阿友”不在场,5万元钱直接分给了李某甲,余下的6万元由其和“大某”、“虫儿佬”平分。“虫儿佬”分得的那2万元是由“大某”后来交给他的。
二、2010年6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许某、“大某”、罗XX密谋再次以设圈套诱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次日中午,“大某”和被告人许某假借商量在魏某丁麻将馆内摆赌马机之名,由被告人李某甲搭魏某乙与“大某”、许某一起到贵港市X区江北宾馆对面的川菜馆吃某。席间,被告人李某甲打电话叫来假扮成船厂老板的被告人卢某某与“大某”赌博,按事先约定让“大某”逢赌必赢,使魏某乙误信“大某”是赌神,“大某”、被告人李某甲、许某趁机鼓动魏某乙参赌。魏某乙遂于当日与“大某”、被告人许某、李某甲、卢某某在贵港市X区桂凰宾馆X号房内赌博。魏某乙将赌资人民币5万元押在“大某”一方,由“大某”与被告人卢某某以“数玉米粒”的方式进行赌博,后“大某”故意赌输,将魏某乙赌资人民币5万元全部骗走。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魏某乙陈述,李某甲是开出租车的,经常到其开的麻将馆里玩,认识已有三、四年。2010年6月26日11时许,其接到一陌生男子电话称想摆两台赌马机在其开的麻将馆内,其就叫那男子到麻将馆来商量。约十分钟左右,李某甲开其的出租车搭了两个男子过来,李某甲对其说这两个朋友想在其的麻将馆内摆赌马机,大某商谈了十多分钟后,那两个男子就说要请其和李某甲去吃某。李某甲就搭其和那两个男子去到贵港市区江北宾馆斜对面的川菜馆吃某,去饭店的途中其中一名男子有事下车走了。到了饭店后,要摆赌马机的男子就叫了一个姓韦的男子吃某,李某甲也打电话叫了一男子过来吃某。吃某过程中,姓韦的就与李某甲叫来的男子在饭店里赌钱,不一会姓韦的就赢了李某甲叫来的男子的几千元钱。李某甲叫来的男子很不服气,要出去取钱再赌过。十多分钟后,李某甲叫来的男子就提着提包回到饭店,并跟姓韦的说提包内有25万元现金,要姓韦的最少拿出20万元现金才肯继续赌。姓韦的就对其和李某甲及要摆赌马机的男子说自己只有6万元,建议其等三人出些钱给他跟对方赌,并说肯定能赢对方的25万元,赌赢后翻倍给回。在姓韦的吹捧下,李某甲就说出3万元,摆赌马机的男子说出6万元,然后,姓韦的、李某甲和摆赌马机的男子轮流劝其出5万元,其经不住劝就答应了。李某甲就开出租车搭其回家拿卡去取钱,其在工商银行取了1万元,在邮政储蓄银行取了3万8千元,又向朋友借了2千元,凑够钱后,李某甲就搭其到贵港市X街桂凰宾馆用其的身份证和李某甲的驾驶证开了X号房供赌博用。李某甲打电话叫来摆赌马机的男子、姓韦的和之前拿了25万元来赌的男子。姓韦的叫他们把钱都交给他,其就把5万元交给姓韦的,李某甲和摆赌马机的男子也用报纸包住一叠钱交给姓韦的。然后,姓韦的就和拿了25万元来的男子在房间用黄色的药丸赌抓摊。开始时姓韦的赢了几千元,后来对方说双方一次押完所有的钱来赌,姓韦的同意,结果一次就把其等人凑的所有钱全部输给了对方。对方赢钱后把所有的钱全带走了,其等人就各自散去。回到家其思来想去,发现自己被骗了,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魏某乙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3、取款凭单证实,魏某乙于2010年6月26日分别在工商银行取款人民币1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人民币38000元。
4、桂凰宾馆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用其驾驶证和被害人魏某乙用其身份证共同在该宾馆X号房登记住宿。
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经魏某乙辨认,辨认出李某甲、卢某某、许某均有份参与对其设局诈赌骗财。经李某甲、卢某某、许某辨认,魏某乙即为其等人合伙设局诈赌骗财的被害人。经卢某某、许某辨认,均辨认出对方有份参与对魏某丁诈骗,并辨认出李某甲有份参与诈骗。
6、现场指认照片证实,吃某地某位于贵港市X区梁氏香香一品吖饭店内,赌博地某位于贵港市X区桂凰宾馆X号房内。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许某及被害人魏某乙均对上述现场进行了指认。被害人魏某乙及被告人李某甲还对两处魏某乙取款的地某进行了指认。
7、被告人李某甲供述,2010年6月26日下午,其开车搭王某和“阿友”到魏某乙开的麻将馆里商谈摆赌马机的事,他们与魏某乙谈了十分钟左右,王某和“阿友”就说要请其和魏某乙吃某。后其就搭他们到王某说的江北宾馆对面的川菜馆去吃某,中途“阿友”有事先下了车。在包厢吃某时,王某就打电话叫一男子过来吃某,那男子来后就说其曾经在深圳赌场做过“枪手”,专门帮庄家出千赢钱,还在其等人面前以赌“三公”的方式来发牌,无论怎么发都是“枪手”牌大。其等人就相信了“枪手”的话。其就打电话给上次与覃某赌钱的船厂老板,船厂老板来后其就介绍船厂老板和“枪手”以“赌玉米粒”的方式赌博。不久“枪手”就把船厂老板的几千元钱赢完了。船厂老板就出去拿了一个提包进来,称里面有25万元钱,并说如果其等人没有20万元以上现金就不和“枪手”赌,“枪手”就说自己只有6万元,叫大某合伙出钱,赌赢后再分,谁出得多就分得多。王某就说出6万元,其也说出3万元,其等人就动员魏某乙出5万元,并说稳赢,魏某乙就同意了。后其就开其的小车搭魏某乙拿卡到银行去取钱,先是在工商银行取了1万元,又去邮政银行取了3万8千元,最后魏某乙又向朋友借了2千元。凑够钱后其就搭魏某乙到凤凰街桂凰宾馆开了X号房,其就打电话叫船厂老板和王某到X号房来,船厂老板、王某和“枪手”都来到后,“枪手”就叫其、王某、魏某乙把钱叫给他,其和王某的钱都是用报纸包着的。交完钱后,大某就开始以“数玉米粒”的方式进行赌博,“枪手”局局赢,最后,船厂老板一次性把所有的钱都下完注,“枪手”也痛快地某所有的钱全部下了注,这一局船厂老板赢了,船厂老板赢后很快就把全部的钱都拿走了。其等人相继离开宾馆。其是知道他们想诈骗魏某丁,但其没有把实情告诉魏某乙。
8、被告人卢某某供述,2011年6月25日的时候,其和“阿友”、许某、“大某”就在一起商量,由许某和“大某”冒充老板,谎称要在女老板店里摆电子游戏机,再由“阿友”的老婆李某甲负责带女老板出来吃某。吃某的过程中安排“大某”与其扮演的船厂老板赌博,让女老板相信“大某”赌技厉害,骗得女老板下注让“大某”赢钱,到时再由其将女老板的钱都赢走。次日11时许,其等人就按商量好的把那女老板骗到川菜馆吃某,然后许某就打电话叫“大某”过去,李某甲也打电话叫其过去,进包厢后李某甲就介绍其是船老板,许某介绍说“大某”姓韦,其就与“大某”在叫“阿梅”的女老板面前以“赌玉米粒”的方式赌博,假装把钱都赌输给“大某”,为的是让“阿梅”相信“大某”是赌博高手。其赌输后假装不服气,出去拿了一个手提包进来,晃给大某看并说包里有25万元,要“大某”最少拿20万元才肯赌,叫“大某”凑够再找其,说罢其就走了。其实包里捆的钱只有两面几张是真币,中间夹的都是冥币。当日16时许,许某打来电话说他们已哄得“阿梅”出钱了,李某甲已经带“阿梅”在桂凰宾馆X号开好房,叫其过去。其与“大某”、许某在宾馆见面,“大某”、许某先进到X号房内把钱集中,十几分钟后其再进去,李某甲、许某、“大某”、“阿梅”都在里面,其还是以“赌玉米粒”的方式与“大某”赌博,前几局“大某”不断使手段赢其的钱,几局后其就提议一次性把剩下的钱全押上,“大某”也同意,就把钱全部都押完下注,结果这局“大某”做手脚让其赢了。其赢钱后马上拿钱离开了宾馆。不久,“阿友”、“大某”、许某也回到其的住处,李某甲送“阿梅”回去就不过来了。其、“大某”、“阿友”、许某就在“大某”的主持下分骗得的这5万元。因为“阿梅”是阿友和李某甲带来的,就分给他们两人25000元,“大某”分得9000元,其和许某各分得7500元,“大某”在开房、吃某、购买骗人用的冥币等上开支了1000元,最后“大某”实际分得10000元。
9、被告人许某供述,2009年8月的时候,其与卢某某在聊天时就说到想找些有钱的老板来赌博,从中骗钱用。其就介绍一个赌术很高明的叫“大某”的男子给卢某某认识。卢某某就说他负责物色大某板来跟“大某”赌钱。到了2010年6月份的一天,卢某某就打电话叫其上贵港合伙骗一个人。其去到卢某某住的宾馆就见卢某某、“大某”、李某甲及“阿友”在房内,大某商量分工,“阿友”、李某甲负责物色下手对象,卢某某负责假装船厂老板,“大某”负责当枪手,玩弄赌输来骗人,其负责以摆赌马机为由接触物色好的下手对象。并商量骗得钱后“阿友”和李某甲分四成,其和卢某某、“大某”分六成。次日上午10时许,李某甲就开出租车搭其和“大某”到下手对象开的麻将馆里,其和“大某”冒充老板,谎称想在麻将馆摆赌马机合伙赚钱。再由李某甲约麻将馆这个叫“阿梅”的女老板去吃某,后李某甲就开出租车搭其、“大某”、“阿梅”去到江北宾馆对面的川菜馆吃某。吃某过程中,“大某”就在李某甲和“阿梅”面前吹嘘自己赌术很高明,还拿扑克牌来玩弄,像电影里的赌神一样,李某甲就打电话叫一个老板过来吃某,其实就是打给假装船老板的卢某某。卢某某来后就与“大某”在“阿梅”面前以“赌三公”的方式赌博,都是“大某”赢,几局便把卢某某的几千元都赢完。其和李某甲就在旁边鼓吹,使得“阿梅”完全相信了“大某”的赌技,“大某”则说要把赌赢的钱分给大某。卢某某假装不服,出去拿了一袋钱回来,说里面有25万元,要其等人拿20万元来才肯继续赌,其实袋里的钱只有每扎的第一张是真币,其他的都是冥币。“大某”假装说自己有10万元,叫其等人凑钱,谁出得多赢钱后就分得多。其就假装说出2万元,李某甲假装说出3万元,其和李某甲就动员“阿梅”出5万元。其等人反复劝说引诱后,“阿梅”答应出5万元。李某甲便搭“阿梅”去取钱。半小时后,其接到李某甲电话,说“阿梅”已得取钱,她与“阿梅”在桂凰宾馆X号房已开好房,叫其过去。其就打电话给卢某某一起过去,去到时“大某”也到了那里。其与“大某”先进入X号房,“大某”就叫“阿梅”把钱交给他,几分钟后卢某某进来。卢某某提议以“数玉米粒”的方式赌,“大某”同意后,两人就开始在那里赌起来,几局下来都是“大某”赢,“大某”就说这样赌太久,一次性把剩下的钱全部下注,卢某某也同意把钱全部下注,结果这一局卢某某赢了,马上把钱都拿走。其等人各自离开宾馆,李某甲送“阿梅”回家。之后,其和卢某某、“大某”、“阿友”就在卢某某住处分赃,骗得的5万元由“大某”来分,因“阿梅”是李某甲、“阿友”物色带来的,他们分得两万多,其和卢某某分得7500元,因开房、吃某、购买骗人用的冥币等都是“大某”开支,所以“大某”实际分得10000元。李某甲和“阿友”那份直接由“阿友”代领。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参与诈骗两次,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许某参与诈骗一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万元。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许某彼此分工,相互配合,均积极地某施了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退赔被害人覃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甲、卢某某、许某退赔被害人魏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上诉人李某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参与两起诈骗,骗取受害人覃某、魏某乙人民币十六万元证据不足。若认定上诉人李某甲犯罪,应认定其是从犯,并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上诉人卢某某称,其没有密谋设圈套诱赌骗取他人钱财,本案中,是由高佬、大某、虫儿佬他们密谋,策划设赌出老千,实施诈骗过程中,受到拉拢与诱惑,帮他们拿钱去参赌,赢钱后离开现场把钱给回“枪手”,其余一概不知;在2010年1月初,第一次和覃某赌时总共赢得的钱是五万元,而不是十一万元。分钱时,高佬说拉客的都要四成了,就分给我九千元,剩余就是他和虫儿佬的了。故其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次要的;判决认定李某甲、卢某某、许某均是主犯是错误的,比照同案犯李某甲的刑事处罚,显然对其的量刑过重;其属初次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承认了参赌的犯罪事实,恳请依法改判,减轻对其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案发的时间、地某、经过等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一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且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卢某某、原审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某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卢某某、许某彼此分工,相互配合,均积极地某施了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甲、卢某某参与诈骗两次,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十六万元;许某参与诈骗一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五万元。关于李某甲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两起诈骗,骗取受害人覃某、魏某乙人民币十六万元证据不足的上诉意见,并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也无证据证实其在侦查阶段所签盖的笔录系伪造,且同案犯卢某某、许某均指证李某甲是知道诈骗受害人意图的,李某甲积极参与实施诈骗的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覃某、魏某丁陈述、同案人卢某某、许某的供述、银行取款凭证、银行交易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李某甲提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某甲提出若认定其犯罪,应认定其为从犯,并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上诉意见,结合其知道诈骗受害人的意图及具有积极实施诈骗的行为,应定为主犯,且其没有任何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对上诉人李某甲、卢某某否认诈骗到覃某的十一万元的上诉意见,经查,李某甲、卢某某骗被害人覃某十一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覃某陈述及李某甲、卢某某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对于卢某某提出的其在对覃某的诈骗中没有参与密谋的意见,经查,卢某某、许某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各有分工,与其他同案人相互配合,使得诈骗行为得以顺利实施,故对上诉人卢某某的这一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另一审法院对其量刑亦适当。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德升
代理审判员黄祖合
代理审判员廖坚贵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