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
被告李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高永啸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胡志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