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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申请执行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三原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城,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关于张某丙申请执行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某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某丙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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