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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在2012年3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衡阳市X镇X路X号有商服用房一间,面积为47.9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本市X镇X路X号,面积为47.93的商服用房一间。

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伯泉

审判员杨海雁

审判员黄强中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邓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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