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在2012年3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在衡阳市X镇X路X号有商服用房一间,面积为47.9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位于本市X镇X路X号,面积为47.93的商服用房一间。
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伯泉
审判员杨海雁
审判员黄强中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邓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