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湖南省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丙(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系殷某妻子,住(略)。
申请执行人唐某、周某、李某乙与被执行人殷某、李某丙(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略)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X号、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某、李某丙(化名)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某被执行人殷某、李某丙(化名)在(略)有住房一套以及门面一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某、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某、拍卖被执行人殷某、李某丙(化名)所有的位于(略)的住房一套以及门面一间;
二、查某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云
审判员全宏伟
审判员张华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