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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台前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乔延成,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前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建,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台前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1)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诉讼时效应从何时起算,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进一步查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1)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敏

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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