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秀柏,凤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田某、被上诉人冯某的委托代理人杨秀柏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冯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漏列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张某。
审判长杨光福
审判员彭俊
代理审判员龙少松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