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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丙等与姚某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杨某丙(曾用名杨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X乡X村X组。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X乡X村X组,系杨某丙母亲。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X乡X村X组,系杨某丙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凤凰县X镇X村X组,系杨某丙表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X乡X村X组。

申请再审人杨某丙、滕某、杨某丁与被申请人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凤凰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作出(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被告杨某丙、滕某、杨某丁不服(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杨某丙、滕某、杨某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杨某丙、滕某、杨某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梁子华

代理审判员李华华

代理审判员卓凤霞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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